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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教学部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日期:2024-05-14  发布人:公共基础教学部  浏览量:5

一、《民法典》的诞生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修纂,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文摘自新华社记者罗沙、杨维汉 原标题:中国民法典诞生!

二、《民法典》中的“民”与“法”

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

10次,42.5万人,102万条。用一句话表达数字热度的背后是:民之所呼,法有所应。

“人民”二字重千钧,意义自是不寻常。

首先,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这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是头一遭。它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而成一部综合性法典,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

其次,老百姓关注它,只有一个理由,因为每一页里面的每一个字,都以“你”为中心设计,为“你”而书写。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如果说宪法是飘扬在空中的一面旗帜,指引着国家前进,那么民法典就是将国家治理的目标落在了一个个的‘人’身上,在祖国大地上迈出扎实的步伐,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

“禁止霸座”“树立优良家风”“敬老爱幼”……草案中许多内容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印记。这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鲜明特色:立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民法典草案,不仅解决咱中国老百姓的时代问题,也在用立法的方式向世界传递出我们的民族精神。而这,也是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摘自新华社记者 白阳 原标题:字字千钧 如何读懂民法典草案里的“民”和“法”?)


三、《民法典》案例解读

(一)让我们感谢“榜一大哥”——小孩激情“打赏”,父母有权要回吗?

 

《民法典》第19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鉴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比如过年过节亲戚朋友给小孩发红包,这些行为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相反还会给他们带来利益,故法律认为是有效的;另一种则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10岁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乘坐公交车等,由于这些行为在他们的理解范围内,因而也是有效的。

具体到本示例,“打赏”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赠与行为,小王的父母能否要回这笔钱的关键在于小王能否独立实施“打赏”行为,即该“打赏”行为是否与小王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小王打赏知名主播10万元,数额较大,与小王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小王无法独立实施该“打赏”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在小王的父母不同意或不追认的情形下,该“打赏”行为无效,小王的父母可以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相反,如果小王“打赏”的金额很小或者小王的父母事先表示同意或事后表示追认,那么该“打赏”行为就是有效的,打赏给主播的钱就不能要求返还。


(二)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受伤后该找谁?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民法典》全方位助力见义勇为,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逃逸或者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事例而言,小李是侵权人,老王是见义勇为者,小红是受益人,老王因见义勇为而受伤,侵权人小李应当承担老王的医药费。如果作为侵权人的小李无力承担该笔医药费的话,那么老王有权请求受益者小红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热心群众仗义出手,奈何心有余而力不足——好心办了坏事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被称为“好人条款”。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出台之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见义勇为的好人反被受助人索要民事赔偿的现象,导致民众在遇到他人需要帮助的情况时,不敢轻易伸出援手,影响社会的道德风气。为了鼓励大家做好人好事,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即使不小心导致受助人受伤,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免除了人们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具体到本事例,首先,小明与小王素不相识,作为一名普通的游泳爱好者,小明原本没有救助小王的义务,却不顾自身安危救助了小王,属于好人好事的范畴。其次,小王已经因为溺水处于昏迷状态如果小明不马上对小王实施心肺复苏的话,那么小王很有可能窒息死亡,故该情形显然属于紧急情况。最后,小明实施心肺复苏需要对小王的胸部进行长时间的按压,全力抢救小王的生命。虽然施救过程中小明不小心导致小王的肋骨骨折,但这是救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正常现象。小明作为见义勇为的好人,不应当对小王的肋骨骨折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应当受到社会的表扬。


(四)“买得了吃亏又买得了上当”——面对消费欺诈行为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148条针对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撤销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如果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违背自己本意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受到欺诈的一方也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通常来说,欺诈方的欺诈行为包括两种:其一是积极作为,例如房屋旁边根本没有公园却告诉对方旁边有多个公园,把假冒伪劣商品说成是合格商品等;其二是消极不作为,如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对商品缺陷故意不披露等。此外,为了更好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还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具体到本事例中,健身房明知游泳池暂时不能使用却通过宣传误导小明,使得小明误以为游泳池已经可以使用,属于实施了欺诈行为。小明因健身房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办理了健身卡。对此,小明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他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同时,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故小明还可以主张健身房承担办理健身卡费用3倍的惩罚性赔偿。


(五)“您放心(不了一点),这份资料只有我们能看到”——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只要能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就是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的处理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035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具体而言:第一,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自然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当然,如果是公安机关为了通缉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情形,那么可以不经过同意就公布个人信息。第二,必须公开信息处理的规则。如互联网公司为精准推送采用大数据算法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应当公开。第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在上述事例中,房地产开发商未经小明同意,擅自出卖其个人信息,违反了《民法典》第111条以及第1035条的规定。因此,小明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承担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六)天上不掉馅饼,桌上却有了意外之喜——吃了上错的菜要付钱吗?

 

《民法典》第三编第29章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得利,通俗说来就是从他人那里得到好处。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则表明了得到好处不具有正当性,即本不应得而得或无凭无据而得。民事主体在交往中应秉持诚信原则,得了不该得的要归还。《民法典》第985条规定要求得利人向受损人返还所得的利益,通常应返还所得之原物。如果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了,比如已经吃掉的食物,则应折价补偿。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准确地说应当是天下没有平白无故免费的午餐。在“无心之过”的情况下,《民法典》并不责难得利人,其只需要将所得利益返还即可。倘若“有意为之”,如明知不该拿的还拿或者明知不该得的还“得了装糊涂”,按照《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得利人除返还所得外,还要赔偿损失。

本示例中,小王去“憨厚人家私房菜”餐馆消费,明明知道服务员上错了菜,还一声不吭地把上错的菜吃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若因此给餐馆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相约好兄弟,摔伤请拿钱——踢球受伤能找球友赔偿吗?

 

《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指的是人们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果在活动中受伤,不能向队友或者其他活动参加者要求赔偿。民法典确立这个规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人们在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时候,就应当知道参加这样的文体活动本身存在受伤的风险。换句话说,这种受伤的风险是文体活动通常会存在的,人们自愿参加就说明愿意自己承担这样的风险。

本示例中,小明与朋友一起踢球,就属于本条所说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样的文体活动包括各类文艺和体育活动或赛事,如打篮球、打羽毛球、打乒乓球、踢足球、登山、钓鱼、户外骑行等等。小明自愿参加踢球活动,说明他愿意承担可能受伤的风险。因此,他在踢球过程中因抢球受伤,就没有权利要求球友小李赔偿。

《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是有适用条件当然,的,并不是说小明踢球受伤就一律由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小明在抢球的时候,小李故意向小明“下黑脚”导致小明受伤,那么小明是可以找小李赔偿的。如果小李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小李的动作过大,已经超出足球运动的规则范围,那么小李也要赔偿。这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不在“自甘风险规则”所容忍的范围内,且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朋友们在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中意外受伤的话,应及时查清伤害发生的原因若伤害是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要求该参加者赔偿。


(八)免费、试用、无理由,重重诱惑心痒痒——试用期商品损坏谁买单?

 

《民法典》第640条规定,试用的商品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试用提供者承担。本事例中,小李试用的空调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外机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损失应该由土星家电城承担,小李无须赔偿。当然,试用人应合理地使用试用品。若试用人不当使用,比如堆放杂物挡住空调散热口致空调损坏,那么“自己做事自己当”,应对试用品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638条第1款的规定,试用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对买与不买未表态的,视为购买。本示例中,如果空调未损坏,试用期结束时小李一声不吭,那么土星家电城可以要求小李支付空调价款。因此,试用有风险,不满意要及时讲,过时不候。此外,《民法典》第639条还就使用费作了规定。试用产品的使用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无使用费。因此,即便没有明确表明免费试用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费,试用人就无须支付使用费。具体到本示例中,土星家电城明确表示“免费试用”,故小李无须支付使用费用。


(九)键盘哒哒,消息多多又假假——赔礼道歉的判决该怎么执行?

 

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应当主动执行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拒绝执行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对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法院可以通过划拨银行存款及拍卖、变卖侵权人的财产等方式予以强制执行。但是,对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类型的民事责任,因为涉及人身自由等因素法院无法强制执行。那么,面对“要无赖”的侵权人,法律真的束手无策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针对上述情况,依据《民法典》第1000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予以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换言之,侵权人不主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法院可以发布公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替代完成,以达到侵权人赔礼道歉同样的效果。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版面费、通讯费等,由侵权人承担。

在上述示例中,小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法院通过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0)今天也顺路送我吗?——好意同乘等于风险自负吗?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好意同乘,是指经车主同意或受车主邀请“搭顺风车”“搭便车”,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自愿无偿搭乘顺风车而遭遇交通事故时,搭乘人是只能自认倒霉还是可以向好心车主索赔呢?好意同乘人的无偿搭乘不等于其甘冒一切风险,好心车主的善意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心车主的责任有所减轻。

“非营运机动车”是指搭乘人和车主的目的地重合仅是巧合,车主只是顺路搭载而不是为了营利专门搭载。当然,超市、房地产公司等为了方便顾客购物或看房开通的免费巴士不在此列。所谓的“无偿”是指不收取报酬,打车平台上的顺风车不适用此规则。而“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是指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有过错,本示例中小明开车时没有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构成过错。应当对小李进行赔偿。但是小明的行为过错程度比较小,属于一般过失,应当减轻其责任,通常是减少赔偿金额。如果小明做出一些正常人都知道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如超速行驶或闯红灯,则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当然,小李如果明知小明无证驾驶还自愿搭乘,就是明知搭车有危险还偏要搭车那么小李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要与小明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医药费等损失。

 

(所有案例源自尹领读书,小红书账号:小尹的学习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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